深圳出台直播电商基地及园区认定新规
记者4月16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施行,明确直播电商园区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月均达1500万元及以上。
近年来,深圳直播经济“蒸蒸日上”,不断激发新型消费潜能。具有行业特色的直播基地“多点开花”:罗湖区建设水贝黄金珠宝直播电商集群,已有2000余商家入驻;宝安区腾骏科创园、蚝乡湖公园·电厂1980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等电商基地不断扩大集聚优势;前海嘉里中心和前海梦工场打造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并建设了跨境(TikTok)直播间、虚拟数字人等特色直播间。深圳打造极具行业特色的直播基地,持续深化“直播+产业集群”模式,全力构建良好的直播电商生态。
当前,深圳积极抢抓直播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机遇,出台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到2025年要培育和引进100个以上直播电商头部服务机构、建设50个以上直播电商基地和园区,直播电商销售额超3000亿元,推动深圳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新高地。
此次出台实施《办法》,推动认定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既有利于依托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加快构建直播电商全产业链优势,完善直播电商产业发展生态,又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创新我市电子商务应用,推动我市优势产业企业依托直播电商拓展销售渠道,促进传统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园区、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的不同认定条件。直播电商园区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两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企业使用面积占比50%以上);入驻直播电商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园区应具备基础的专业服务、公共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等服务功能。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和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的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一年以上。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应具备完善的直播技术支撑服务、内容创作服务等特色服务功能。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已投入使用的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个,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GMV)月均达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办法》还鼓励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设备软硬件投入、运营推广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记者 樊怡君)
《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已于近期施行,明确直播电商园区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月均达1500万元及以上。